曾奎輔 公務員這道窄門,有多少人夢寐以求,希望榜上有名,但如今拼上榜,但卻因政府部門帶頭違法又違憲的情況下,白忙一場。 日前,一名參加「原住民特考」之考生,不但考上,亦完成受訓,卻因分發時遭到該分發單位以「患有精神疾病」為由,拒絕其報到,造成輿論嘩然。 依憲法第15條規定: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」又,第18條亦規定:「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」因此,憲法保障其屬人民基本人權,政府不得任加干涉。另外,該分發單位所引用之條文乃係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9款規定:「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,於任用後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;若於任用後發現其確有相關情事,應撤銷任用。」此條文不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關不得因身心障礙為由,予以歧視之規定,亦違反憲法有關基本人權之保障;而到底精神疾病是否構成身心障礙之內涵,應由行政院衛生署及考選部從寬認定。 人民有服公職之基本人權,乃眾人皆知,無論其性別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是故,考選部在辦理國家考試的同時,未充分考量多元文化之背景,所造成的身心差異,亦未在考試簡章中充分揭露相關訊息,致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在法律之基礎上,立足點是一致的,但卻在辦理分發報到時,不得其門而入,是否有違平等,有關單位應謹慎檢討其適法性。 精神病是文明病的一種,只要病情穩定,政府實在沒理由拒絕一般民眾擔任公職,在公務體系服務,重要的是品德操守以及專業涵養,與有沒有精神病似乎沒有什麼多大關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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