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中心∕台北報導

藝人韋汝的前經紀人李克昂(本名王盛晃)在部落格指她「劈腿」、「耍大牌」、「人造畜牲」等,被韋汝控告妨害名譽,高等法院今天(18日)判決王盛晃拘役120天,得易科罰金,全案定讞。

高院判決指出,曾是星銳經紀旗下的韋汝,和星銳負責人王盛晃在民國96年發生合約糾紛,同年6月韋汝發函終止雙方合約,並且向王盛晃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返還薪資代收款。

王盛晃則在同年9、10月,在自己的部落格和經紀公司的電子報中,以「韋汝耍大牌遭冷凍竟還誣賴經紀人不法」、「韋汝恩將仇報專題報導」為題,撰寫數篇文章,指出韋汝遲到、耍大牌、恩將仇報是人造畜牲,更為了工作,與導演上床、與工作人員過夜。

韋汝控告王盛晃妨害名譽,在薪資糾紛方面,法院已在去年9月判決韋汝勝訴,在王盛晃涉妨害名譽方面,一審判處王盛晃拘役120天、得易科罰金,王某上訴至高院後,高院今天駁回,全案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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